学党史

德阳市“金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15 浏览:1787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德阳市“金桥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德阳市“金桥工程”管理办法》(德委办〔20212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统筹兼顾、绩效导向、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协共同管理。市科协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资金和考核通报资助资金两部分组成,用于支持全市科技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科技工作者在科技项目持有方和需求方之间搭桥,以及对开展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应用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补助和资助。

(一)项目资金

  1.“金桥工程”项目资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立项项目补助;

  2.“金桥工程”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 1 万元,具体额度由市“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桥办”,设在市科协)根据项目类别、经济社会贡献、实施难易程度配套经费情况以及当年专项资金规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3.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成果、新技术、新品种引进和推广的工作费用等支出,具体开支内容为:

1)项目组织或实施单位引进科技成果的工作经费支出。包括组织“金桥工程”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资料费、文印费、耗材、审稿费、融媒制作费等;

2)项目组织或实施单位在引进技术(项目)时的论证支出。包括引进项目中的差旅费、场地租用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小宗低值易耗品采购费用等;

3)项目组织或实施单位开展与项目相关的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费用;

4)对项目组织或实施单位在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面临的风险损失补助;

5)项目组织或实施单位对组织实施“金桥工程”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奖励金额不宜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 30%

  4.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资产购置、贷款贴息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二)考核通报资助资金

  1.考核通报资金主要用于“金桥工程”两年一度考核中对项目组织成效突出单位、项目组织成效突出个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及实施成效突出项目的资助。

  2.项目组织成效突出单位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0 元;项目组织成效突出个人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0 元;实施成效突出项目中的一、二、三等次项目,其资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 10000 元、5000 元、3000 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实行申报制度,申报项目当年立项,当年实施,从申报到结题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申报单位经本级“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可为科技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独立法人单位,申报单位须具备组织项目实施的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积累和经验;人才队伍、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基本工作条件有可靠的保障;申报项目内容真实、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第六条 组织申报。每年年初由市金桥办负责印发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照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表及相关项目技术情况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协议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八条 初审与评审。市金桥办根据市级相关单位和各区(市、县)推荐情况,按程序进行项目初审、筛选,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九条 项目公示。评审出的项目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第十条 项目审定。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经市“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审定,正式发文通知项目组织单位。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由市金桥办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下拨项目经费。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监督

 

  第十二条 “金桥工程”专项资金按照“谁申报、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使用责任,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一经批复,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市金桥办负责项目管理,并于当年年底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考核和验收,也可委托相关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按要求填写验收申报表,撰写绩效评估报告,提供项目效益证明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项目延迟验收请示,经市金桥办审核,方可调整项目周期。

  第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项目,市金桥办向项目申报单位颁发《德阳市“金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项目完成并参与验收,但主要绩效指标未达到立项预期要求的项目,作项目完成结题处理,不予颁发《德阳市“金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或因客观原因需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并由市金桥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撤销、终止原因等综合因素考定,责成全部或部分退回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市金桥办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资金、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严格管理程序,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科协负责解释。原《德阳市“金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德市财教〔2014107 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德阳市“金桥工程”管理办法

下一篇: 德阳市外籍专家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修订)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