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党史

德阳市“金桥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15 浏览:1808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桥工程”是市委、市政府领导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科技类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在科技项目持有方和需求方之间搭桥,引进和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科技与经济融合的社会性、群众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程,是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金桥工程”的实施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战略,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宗旨,以项目实施为核心,广泛调动和激发科技工作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热情,大力推进科技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的转移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为培养创新人才、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全市“金桥工程”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市“金桥工程”领导小组。

  第四条 市“金桥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金桥工程”工作,研究推进“金桥工程”的政策、措施;审定报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及文件;审定本级立项项目,审定考核通报方案及结果;审议和协调“金桥工程”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金桥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金桥工程”工作的组织、动员及督促管理;执行领导小组决定;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市“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项目管理;负责市“金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出本级考核通报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区(市、县)“金桥工程”工作开展;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金桥工程”项目应符合市委、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和市场前景。“金桥工程”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相对于一般项目,应对产业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支持方向,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对列为市、县“金桥工程”项目的,由同级“金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科协另行规定。

  第九条 “金桥工程”项目立项实行申报制,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包括科研院所、科技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申报需明确体现三方关系,即“成果或技术提供方”“成果或技术采用方”“项目搭桥方”;申报单位可以为三方关系中的任一

一方,申报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及项目结题;项目申报中“成果或技术提供方”与“成果或技术采用方”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十条 市、县“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金桥工程”项目申报受理。“金桥工程”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申报单位经本级“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市级科技类社会组织、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金桥工程”项目实行当年申报、当年立项,从项目立项到结题一般不超过 年。项目验收按市“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验收合格的项目发给《德阳市“金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申报材料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按程序经市“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办理撤销或终止手续,并由市“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撤销、终止原因等因素,综合考定需要退回的项目资金额度。

(一)所选技术路线、成果在引进、转化、实施过程中,已有更优技术、成果或方案替代的;

(二)原定参加项目实施的专家、技术骨干等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三)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四章 考核通报

 

  第十三条 实施“金桥工程”考核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在“金桥工程”组织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在实施“金桥工程”项目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及个人,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四条 市“金桥工程”考核通报分为四个方面:工作成绩突出单位、项目组织成效突出单位、项目组织成效突出个人、实施成效突出项目,实施成效突出项目分为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

  第十五条 “金桥工程”工作成绩突出单位、项目组织成效突出单位、项目组织成效突出个人的评选名额,由市“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数量,按照不超过 20%的比例提出方案,报市“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授予在组织管理“金桥工程”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区(市、县)党委政府、市级部门、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等单位;项目组织成效突出单位,授予在组织实施“金桥工程”项目中成效突出的“金桥工程”工作机构、各级部门、科技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承担“金桥工程”具体工作的单位;项目组织成效突出个人,授予具体承担或推动“金桥工程”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个人。

  第十六条 “金桥工程”实施成效突出项目,由市“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验收合格的“金桥工程”项目进行评审推荐,报市“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成效突出项目一般不超过考核总项目的 70%,一等次占 10%,二等次占 20%,三等次占 70%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成效突出单位、项目组织成效突出个人、实施成效突出项目由同级“金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科协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德阳市“金桥工程”奖励办法》(德委办〔201263 号)、《德阳市“金桥工程”管理办法》(德委办〔201264 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德阳市“金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